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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完善科技创新机制 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凯发k8

来源:江苏人大发布发布时间:2023-02-02 11:18:43浏览量:字体:

2023年1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相关要求,聚焦科技创新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提炼我省实践经验,全文共11章89条,对科学技术进步涉及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明确科学技术进步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

条例规定要坚持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开展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明确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统筹本地区重大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支持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实验室以及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成为战略科技力量,与在苏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共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全面提升江苏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

二、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围绕本地区内优先发展的产业和领域,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稳定支持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和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要求省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明确对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支持措施。要求政府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制定相关政策,制定和实施农业重大科技创新计划和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建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以及应用等。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使用、收益分配等提出具体要求。

三、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科研机构建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财政性资金资助、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给予企业支持。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科研开发和协同创新。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企业应当加强研究开发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事务管理,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

规定省人民政府赋予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体制改革的自主权和探索权,统筹布局建设以省实验室为引领、省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统筹构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相关主体建设工程技术创新平台。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和现代院所制度。明确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同等权利。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四、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

条例规定本省统筹优化全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卓越工程师和大国工匠等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求加强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和投入力度,优先支持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等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明确要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人员流动机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赋予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到企业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或离岗创新创业的权利。要求政府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居住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明确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要求完善有利于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规定要建立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五、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

为了完成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协同立法任务,本次修订条例时专门增加一章,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作出规定。条例明确要建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制度,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并要求有关单位履行共享义务。要求省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建立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开展联合评议,组织实施考核评价工作。明确本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在购置建设评议、服务规则制定、服务信息互通、开放共享评价等方面加强协作,实现科技优势互补和资源高效利用。规定本省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并要求省共享服务平台与之互联互通,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提供跨区域共享服务。规定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发挥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中的促进、引导作用。

六、深化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创新合作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构建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协同创新体系,鼓励地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明确各类科技园区、创新型县(市、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要求。规定省人民政府参与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支持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机制,健全政府间产业技术研发合作机制,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全球科技创新体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速国外先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孵化,提升对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明确扩大省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要求完善相关社会服务等,吸引境外科技人员到本省从事技术研发。

七、落实保障措施,规范监督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多层次科学技术投入体系,优化科学技术投入结构,改进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创新科学技术投融资体制,稳步提高全省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并对各方投入以及企业融资等作了明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担保和保险业务。要求采用政府首购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明确要在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等方面支持重要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学技术项目、科研经费全链条监督管理机制和科技监督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要求政府在科技创新规划和重大政策制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确定等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明确要加强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统筹,建立和完善绩效管理制度,并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规定科技部门应当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项目管理系统,强化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加强各类科技资源统筹机构和技术交易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统筹集成和共享。明确科技伦理治理、科研诚信建设、科研作风学风建设,以及中介服务监管相关要求。此外,为增强条例的刚性,对有关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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