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已经十二届市委第180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市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立法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找准立法空间,突出苏州特色,推动制度建设出新出彩。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立法内容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适应苏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立法引领、规范、推动改革发展。
法规规章正式项目责任部门要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立法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要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起草的送审稿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在起草过程中,要做好立法材料的档案工作,在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时应当同步将立法材料上传至行政立法智能化信息平台;规章调研项目的责任部门要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形成调研论证报告,对疑难复杂问题,要组建团队、集中攻关;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办﹝2020﹞267号)和《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档案管理办法》(苏府办﹝2020﹞268号)有关要求,在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时应当同步将相关材料上传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平台;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实施部门要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并在10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草案;市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严格履行审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成熟的送审稿,可以中止审查,退回责任部门重新起草。
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阶段,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责任部门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责任部门应当报请分管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在送审稿起草说明中予以特别说明。
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工作情况纳入本年度市级机关单位服务高质量发展(绩效管理)考核。
三、立法计划具体项目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包括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三部分内容。
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包括正式项目、调研项目和规章专项清理。正式项目分别是《苏州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修改)和《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制定);调研项目分别是《苏州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修改)。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分别是《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改)、《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改)、《苏州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制定)。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包括《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2件政府规章和《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苏州市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意见》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