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工程”建设,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市科技局起草制定了《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
一是2017年在全省率先出台的《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7〕1号)将于今年5月底到期,结合前三年工作开展情况,需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明确,从而更好发挥新型研发机构作用。二是2019年9月,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位和功能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今年2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实施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工程”作为五大工程之一,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指引新型研发机构快速发展。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主要有调研起草、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阶段。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先后赴上海、武汉等地调研学习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功能定位、运行模式和体制机制等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苏州实际,提出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导向。综合各市、区科技部门,不同类型新型研发机构代表,专家论证会等意见,最终形成《苏州市推进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发展的实施细则》。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发布。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5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制定依据、新型研发机构定义和集群发展导向。
第二章“条件”,从建设主体、核心定位、新增投入、仪器设备、人才团队和研发服务收入等六方面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进行明确。
第三章“支持政策”,分新建和绩效补助两类给予支持:新建类,在三年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地方政府投入等情况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并对经费使用范围进行明确;绩效补助类,根据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最高20%、500万元支持。
第四章“职责”,包括各方工作职责、申报流程、联动支持比例、科研诚信管理、持续跟踪管理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技术研究所纳入管理序列。
第五章“附则”,包括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